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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户口变更手续指南及必备材料如下:
### 一、户口变更类型
1. "姓名变更" 2. "性别变更" 3. "出生日期变更" 4. "民族变更" 5. "婚姻状况变更" 6. "文化程度变更" 7. "职业变更" 8. "兵役状况变更" 9. "户口所在地变更"
### 二、办理流程
1. "准备材料":根据变更类型准备相应的材料。 2. "填写申请":到当地公安局户籍科填写《户口变更申请表》。 3. "提交材料":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所需材料提交给户籍科。 4. "审核材料":户籍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。 5. "领取新户口簿":审核通过后,领取新的户口簿。
### 三、必备材料一览
#### 1. 姓名变更 - 《户口变更申请表》 - 原户口簿 - 变更原因证明(如法院判决书、公安机关证明等)
#### 2. 性别变更 - 《户口变更申请表》 - 原户口簿 - 医疗机构出具的性别认定证明
#### 3. 出生日期变更 - 《户口变更申请表》 - 原户口簿 - 出生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日期认定证明
#### 4. 民族变更 - 《户口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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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变更更正名字
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名字:
(一)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,应提交以下材料:
1、父或母申请书;
2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变更姓名同意书;
3、超18周岁变更姓名公证书;
(二)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,应提交以下材料:
1、父或母申请书;
2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变更姓名同意书;
3、超18周岁变更姓名公证书。
(三)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,应提交以下材料:
1、父或母申请书;
2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变更姓名同意书;
3、超18周岁变更姓名公证书。
(四)做完变性手术后申请更改姓名的,应提交以下材料:
1、本人申请书;
2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变更姓名同意书;
3、医院出具的变性病历及其他证明材料。
(五)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,应提交以下材料:
1、出具现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证明材料(需加盖派出所公章及派出所所长签字);
2、原始户籍材料(包括户口底卡、户口簿、身份证、迁移证、出生证)。
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变更、更正
有下列情形的,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:
(一)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、错号的;
(二)变更性别的:
(三)更正出生日期的;
(四)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。(出具现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证明材料,需加盖派出所公章及派出所所长签字。)
注: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,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;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,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,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;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,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,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。
出生日期的更正
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。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,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,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本人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(二)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(常住底卡、户口簿、身份证、落户时的出生证等);
(三)原始户籍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;
(四)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。(出具现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底卡、户口簿、身份证、迁移证、出生证,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及派出所所长签字。)
民族的更正、变更
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,依据2016年1月1日施行的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,在市、县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申请人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(二)申请人父母或养(继)父(母)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(三)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表;
(四)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。(出具现公安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证明材料,包括户口底卡、户口簿、身份证、迁移证、出生证,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及派出所所长签字。)
注: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,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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